關 鍵 詞: |
僱用人;受僱人;債權人;連帶債務 |
中文摘要: |
依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除非債權人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否則債權人向受僱人免除債務時,僅受僱人應分擔之部分,僱用人方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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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僱用人責任所生連帶債務,僱用人與受僱人之內部分擔額應如何分配? 一、僱用人責任之性質──為他人(受僱人)負責或是為自己違反交易安全義務而負責? 二、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成立時,僱用人與受僱人內部責任分擔之分配 (一)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三項之詮釋──我國學理及實務之見解 (二)比較法之觀察──日本學理與實務之發展 (三)評析 貳、受僱人被免除部分債務時,僱用人應否就該免除債務部分亦被免除債務?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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