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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創造之「學理依據」-以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為中心
編著譯者:
羅俊瑋
出版日期:
2012.10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3 卷 第 10 期
/30-47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888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羅俊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載貨證券
;
海上貨運單
;
電報放貨通知
;
海牙規則
;
漢堡規則
;
鹿特丹規則
中文摘要:
海上貨運單為不可轉讓之證券,其僅具貨物收據與運送契約證明等兩項性質,此為其與載貨證券不同之所在。又海運實務有採用電報放貨之方式交付貨物,運送人交付於託運人之證明為電報放貨通知,該通知既非載貨證券,亦非海上貨運單。此三者之性質並不相同,不得加以混淆。國內法院判決均稱電報放貨通知為學理上所稱之海上貨運單,此種司法所自行創造之學理依據,實則並非真正有學理之依據。
英文關鍵詞:
Bill of Lading
;
Sea Waybill
;
Notice of Telex Release
;
Hague Rules
;
Hamburg Rules
;
Rotterdam Rules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第 17 號民事判決
參、海上貨運單與載貨證券
肆、海上貨運單之國際規範
伍、電報交付貨物與海上貨運單之使用
陸、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4 號、第 17 號民事判決之評論-代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28、629、630 條 (101.06.13 版)
海商法 第 5、58、60、104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35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79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海商字第 17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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