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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犯罪之證明-以共犯共同被告之供述為中心(Proof of Joint Offense-Centered on Confession of Codefendant of Accomplice)
編著譯者:
李錫棟
出版日期:
2012.04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第 22 期
/145-176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992
下載點數:
1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共同犯罪
;
參與犯
;
相牽連案件
;
共同被告
中文摘要:
關於共同犯罪,在刑法上是參與犯之問題,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不同參與之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此種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一般以「共犯」稱之,實際上有可能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不同參與之情形,而與刑法上所稱之共犯(相對於正犯)一般僅指教唆犯及幫助犯者不同。本文所稱之共犯乃指前者,此等共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可能合併在同一審判程序,亦有可能分別在不同審判程序接受審判,後者雖為共犯卻非共同被告,前者不但是共犯而且是共同被告,本文所探討者主要是前者之情形。
目 次:
壹、前言
貳、共犯共同被告之法律關係
一、訴訟程序合併與分離之理由
(一)共犯共同被告合併審判之目的
(二)共犯共同被告程序分離之理由
二、共同被告之被告地位與證人地位
三、被告交互詰問權與共犯共同被告不自證己罪權之衝突與調和
參、共犯之供述與補強證據
一、共犯之自白須有補強證據
二、共犯之供述可否成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
三、二人以上之共犯自白可否互相成為補強證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6、7、156、270、287-1 條 (101.06.13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 135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矚再更(二)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金訴字第 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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