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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九九士小一四三五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2.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5 期/83-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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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遺失物拾得人留置權報酬請求權
中文摘要: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及陳述,足見被告認為他具狀聲明及陳述、或出庭應訴的成本高於維護權利的成本,而不值得從事任何答辯行為,間接顯示本件判決十分之三報酬並未過高,值得贊同。
本件警察機關因未行使留置權因而增加法院的負擔,並從訴訟過程原被告的攻防態度來看,更可印證現行法並無不妥之處,並無修正必要。
目  次: 壹、現行法關於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一、拾得遺失物的意義
二、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一)二○○九年修法前規定
(二)二○○九年修法後規定
1. 原則規定
2. 例外規定
三、遺失物拾得人的留置權
(一)二○○九年修法前規定
(二)二○○九年修法後規定
貳、立法政策評估
一、公平
(一)報酬請求權
(二)留置權
二、效率
(一)報酬請求權
(二)留置權
參、現行規定值得肯定並無修正必要
肆、本件判決值得贊同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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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與留置權-九九士小一四三五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15 期,83-89 頁,201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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