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失物;拾得人;留置權;報酬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及陳述,足見被告認為他具狀聲明及陳述、或出庭應訴的成本高於維護權利的成本,而不值得從事任何答辯行為,間接顯示本件判決十分之三報酬並未過高,值得贊同。 本件警察機關因未行使留置權因而增加法院的負擔,並從訴訟過程原被告的攻防態度來看,更可印證現行法並無不妥之處,並無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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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現行法關於拾得遺失物的相關規定 一、拾得遺失物的意義 二、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一)二○○九年修法前規定 (二)二○○九年修法後規定 1. 原則規定 2. 例外規定 三、遺失物拾得人的留置權 (一)二○○九年修法前規定 (二)二○○九年修法後規定 貳、立法政策評估 一、公平 (一)報酬請求權 (二)留置權 二、效率 (一)報酬請求權 (二)留置權 參、現行規定值得肯定並無修正必要 肆、本件判決值得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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