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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大中
出版日期: 2012.11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3 卷 第 11 期/115-129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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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大中
關 鍵 詞: 醉態駕駛酒後駕車原因自由行為危險犯不能安全駕駛
中文摘要: 有研究指出,酒精會對人體外顯行為產生相當之影響,復有研究發現酒後駕車導致之交通事件,造成之結果往往十分嚴重。因此我國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以防免類此事件之再次發生。而為使處罰更具適法性,必先清楚釐清該條文保護之法益及法律性質,並就規定內容及構成要件加以清楚分析,是以,爰撰本文藉以釐清刑法第 165 條之 3 之內涵。
目  次: 壹、前言
貳、本罪之保護法益及其法律性質
  一、本罪之保護法益
  二、本罪之法律性質
    (一)實務見解
    (二)學說見解
    (三)本文見解
  三、小結
參、本罪構成要件之分析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成其他相類之物
  (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三、小結
肆、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係
  一、原因自由行為之概述
  二、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
  三、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係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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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中,淺析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法令月刊,第63卷第11期,115-129頁,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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