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醉態駕駛;酒後駕車;原因自由行為;危險犯;不能安全駕駛 |
| 中文摘要: |
有研究指出,酒精會對人體外顯行為產生相當之影響,復有研究發現酒後駕車導致之交通事件,造成之結果往往十分嚴重。因此我國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以防免類此事件之再次發生。而為使處罰更具適法性,必先清楚釐清該條文保護之法益及法律性質,並就規定內容及構成要件加以清楚分析,是以,爰撰本文藉以釐清刑法第 165 條之 3 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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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罪之保護法益及其法律性質 一、本罪之保護法益 二、本罪之法律性質 (一)實務見解 (二)學說見解 (三)本文見解 三、小結 參、本罪構成要件之分析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成其他相類之物 (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三、小結 肆、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係 一、原因自由行為之概述 二、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 三、刑法第 185 條之 3 與原因自由行為之關係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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