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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3 號民事判決等 7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2.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09 期
/187-196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865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
;
法律行為
;
表見代理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8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民事責任法上「因果關係」此一要件,其認定標準或操作方式,學說上已提出諸多理論,對之進行分析闡述,惟審判實務上,向來在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穩定見解下,多以相對概括籠統的論證方式,從事因果關係的判斷認定。二、關於買賣或承攬標的物有瑕疵,致買受人或定作人以外之第三人受有損害所生的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三、表見代理成立要件之一,必須客觀上本人就某種法律行為有「表見授權」之事實,足使第三人就該法律行為合理信賴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有其適用。四、新聞媒體因報導評論新聞事件而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近年來審判實務上的重要爭訟案例類型。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226、227、232 條 (101.06.1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22、569、570、574 條 (98.07.08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10、39、58 條 (101.01.1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76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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