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保證人;股東權;法人股東;操縱市場行為;權利能力 |
| 中文摘要: |
台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59 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896 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9 年度金上訴字第 948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若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得否在我國為保證人?二、法人股東多數代表人行使股東權時,代表人是否必須全部出席?三、法人股東多數代表人行使股東權時,代表人是否必須全部出席,即董事會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則是否得謂我國公司法制對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之劃分係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而非採取股東會中心主義?四、連續交易罪之行為人除了應具有抬高或壓低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外,是否尚應具有引誘他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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