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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本質-從日本法之角度
編著譯者:
齋野彦弥
;
李茂生
出版日期:
2012.10.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0 期
/105-115 頁
頁 數:
10
(授權者不收取權利金)
點閱次數:
2574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茂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危險駕駛犯罪
;
因果關係
;
交通事故
;
危險駕駛行為
;
脫軌行為
;
不能安全駕駛
中文摘要:
通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傷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因為交通駕駛人帶有酒氣駕車,或超速行駛開快車、技術不純熟,甚至也有可能是忽視交通號誌、標語等等多種情況會發生之情形。則此被類型化成危險駕駛的脫軌行為,與致人死傷的結果間,仍舊會有因果關係之存在。現今許多社會大部分的人民都有駕駛執照的實態下,若只要一點點的不注意,就有可能產生死傷的結果。針對此種情形日本特別在 2001 年刑法修訂中,新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規定,針對駕駛動力車輛業務過失致死傷罪,規定了得免除其刑的刑罰減輕規定。
目 次:
前言
罰則的新設
關於駕駛動力車輛的規定
修訂的背景
條文的內容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類型
法定刑的輕重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的法的性格
傷害罪與結果加重犯
與暴行罪間的差異
實務運作的實態
酒精或藥物影響下的危險駕駛
量刑的行情
最高法院的判例
自招無責任能力狀態
駕馭不能的高速駕駛等
駕駛技能的欠缺
妨害型危險駕駛行為
妨害目的
異常接近
危險的速度
忽視紅燈
「惡意」的意義
平成 18 年的判決
平成 20 年的判決
因果關係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185-4 條 (100.11.30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43、86 條 (101.05.30 版)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第 2 條 (99.09.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1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 49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法律字第 0950016029 號
法律字第 0950170263 號
法律字第 0960031855 號
法檢決字第 09100128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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