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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之關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12.10.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10 期/126-131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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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人工生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病患自我決定權
中文摘要: 一般而言,結婚以後透過生殖本能得以生育子女,而有為人父母之喜悅與甜蜜之負擔,惟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而無法生育子女時,得以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之目的,滿足其為人父母之需求。惟實施人工生殖技術仍屬醫療行為,為保障受術夫妻之權益,人工生殖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本項所定受術夫妻雙方書面之同意,與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並無直接關係,乃屬病患自我決定權之表現。
目  次: 壹、人工生殖時受術夫妻所為同意之意義
貳、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之關係
參、否認子女之訴之期間限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之關係,台灣法學雜誌,第 210 期,126-131 頁,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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