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工生殖;受術夫妻;書面同意;病患自我決定權 |
中文摘要: |
一般而言,結婚以後透過生殖本能得以生育子女,而有為人父母之喜悅與甜蜜之負擔,惟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而無法生育子女時,得以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之目的,滿足其為人父母之需求。惟實施人工生殖技術仍屬醫療行為,為保障受術夫妻之權益,人工生殖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本項所定受術夫妻雙方書面之同意,與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並無直接關係,乃屬病患自我決定權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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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人工生殖時受術夫妻所為同意之意義 貳、人工生殖子女與受術夫妻之關係 參、否認子女之訴之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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