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參與更審;裁判宣告前;陷害教唆;訊問被告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聲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820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508 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與迴避問題有關,延續實務的限縮認定見解。二、屬常見的否定陷害教唆之實務見解。三、針對何種羈押相關裁定被告應經法官訊問,有進一步之說明,結論限縮了法官訊問之法定要件。四、限制出境之自由證明及心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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