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證券交易法;解任經理人;行政處分;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 |
| 中文摘要: |
按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係為增強對證券商之管理,防止違規與不法情事之發生,而賦予主管機關於證券商違反法令時,除依該法處罰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採取適當之措施或處分,屬於管制性之不利處分,與行政罰法第 2 條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同,非屬行政罰法所指之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裁處時效 3 年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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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主要爭點 二、解任通知之性質 三、解任通知是否為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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