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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釋疑-兼評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481 號判決
編著譯者:
李茂生
出版日期:
2012.12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3 卷 第 12 期
/1-20 頁
頁 數:
17
(授權者不收取權利金)
點閱次數:
5412
下載點數:
3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茂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
;
凌虐兒童
;
兒童福利
;
醫學鑑定
;
法條競合
;
傷害類型
;
健康受損
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係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展為要件,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傷害罪及第二項所定之加重結果犯,倂列於第二十三章「傷害罪」。然凌虐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應成立傷害罪之情形有異;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對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在外形觀之,其舉動雖有多次,亦係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仍為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之。但學說上亦有認為凌虐行為屬於必然多數行為之犯罪型態,為集合犯應以包括之一罪為評價者。
目 次:
壹、事例
貳、判決要旨與基本的爭點
參、行為類型與個別實害的要求
肆、行為結果
伍、競合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0、56、65、70、126、173、174、175、224-1、277、286 條 (101.12.05 版)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23、24、25、27 條 (96.07.04 版)
醫師法 第 28 條 (101.12.19 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49 條 (101.08.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17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5599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48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04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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