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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選任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之展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2.12.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12 期/49-64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388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行使親權行為能力最佳利益暫時處分法定監護人職權進行主義
中文摘要: 臺灣家事事件法規範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有關家事事件之程序處理,自有合併訴訟與非訟程序之必要性。故選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選任監護宣告人或輔助宣告事件有非訟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程序關係人未爭執實體事項時,其不具備訟爭性,法院無須依據訴訟法理審理該實體事項。反之,倘程序關係人爭執實體事項時,法院就此有爭訟之實體事項,應依據訴訟法理審理及裁判之。
目  次: 壹、前言
貳、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參、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肆、輔助宣告事件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洲富,論選任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之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212期,49-64頁,201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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