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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2.12.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12 期
/190-19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688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傷害保險
;
示範條款
;
行政函釋
;
保險條款之解釋
;
被保險人平等待遇原則
中文摘要:
保險示範條款若有修正,對於已成立之保險契約的解釋及其效力是否有所影響?行政機關對契約關係之函釋是否得作為契約上權利義務解釋之依據?此等問題對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大。鑑於保險示範條款僅為行政指導之性質,並維護私法自治及權力分立原則的精神,應認為若無法律之授權,則無論是保險示範條款或行政機關之函釋,對於既存之保險契約的效力及其解釋均無影響。最高法院判決引用行政機關對示範條款效力之解釋作為保險契約權利義務解釋之依據,並不妥當。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227-2 條 (101.06.13 版)
保險法 第 54、144、177 條 (101.06.06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7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2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保險字第 1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保險字第 2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保險字第 7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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