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師工作權;學生自我實現;法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針對剝奪教師工作權的嚴格法律效果,大法官卻未相對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只是形式上援引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所提:「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的合憲性套句,就輕鬆地得到:「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的結果。況且,除了釋字第七○二號解釋文外,還有六份協同、不同意見書的提出,足見本案的爭議性。因此,本文以下即先釐清本號解釋所涉及的「法的明確性原則」再從法的明確性原則適用在本案的爭議問題,探討本案合憲與否。
|
目 次: |
壹、爭點說明 貳、法的明確性原則釐清 參、法的明確性原則在本案的適用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