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權侵害;合理使用;比較廣告 |
中文摘要: |
我國商標法亦保護商標不受混淆誤認之虞(三五、六八)。在著名商標,尚保護其識別性或信譽不受減損之虞(六九),因此在比較廣告,若廣告主利用他人商標係指示該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用以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等,能清楚地區分雙方之商標,不致使相關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屬商標之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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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案例分析 一、歐盟法制 二、美國法制 三、歐盟與美國法制之比較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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