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優先購買權;形成權;買賣契約;買賣契約要素 |
中文摘要: |
我國通說認為無論在當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動或法院的強制拍賣程序中,優先承購權人皆可行使優先承購權。實務見解認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係以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為要件,本文認為為了避免重複簽訂兩個契約,優先承購權的行使應是以第三人對出賣人為有效要約,而出賣人願意承諾時為要件;出賣人通知優先承購權人承買,即是為出賣要約,優先承購權人願意承買,即是就出賣要約為承諾,因而形成買賣契約。行使優先承購權的結果,形成一個買賣契約,使出賣人負有移轉其不動產於優先承購權人自己,而優先承購權人負有支付所有人原與第三人所約定代價的義務,故亦為形成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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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該判決值得贊同 貳、補充判決理由 一、標的以外直接影響價格的約款 二、買賣標的超過優先購買權法條所明定的標的範圍 (一)買賣契約數宗標的不可分 (二)買賣契約數宗標的可分 參、有待釐清的判決理由 肆、奸詐狡猾行為不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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