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認領子女;生父死亡;血緣關係;繼承生父遺產 |
中文摘要: |
我國實務注意到有死後認領之子女之繼承權問題,開始嘗試透過解釋對於死後認領之子女之繼承權有所規定或限制。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然若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不知為遺產,而被他人無權占有之繼承財產,嗣後來被發現時,該被認領之子女對之仍有繼承權。亦即有允許死後認領之子女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得以繼承生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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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之主張 貳、被告之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原告與王永慶間有血緣關係 貳、王永慶曾經撫育原告而視為認領 參、原告舆羅○○間未成立收養關係 評析 壹、「死後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貳、民國九十六年民法關於「強制認領」制度的大幅修正 一、不再限於列舉原因,改採概括事由 二、廢除不貞抗辯之規定 三、刪除強制認領期間之限制 四、增訂「死後認領」之規定 參、從本案雙方攻防重點看現行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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