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車手;詐騙集團;共同正犯 |
中文摘要: |
依刑法第二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的意旨,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其得以論以共同正犯,必須重在其「共同」的關係。故二人以上參與犯罪行為者,為區分具體的參與角色與關係,以作為論罪與決定不法及可罰範圍的前提,向來參與理論的努力,乃在於希望正確區分出個別的參與角色,以作為論罪科刑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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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共同正犯的共同性 一、共同意思之形成 (一)犯罪行為的形式與程度 (二)行為分配的認知 (三)對等地位的行為意思 (四)一致對外的意思 (五)轉化為具體行為的認知 二、共同行為的範圍與內容 三、行為人對等的連結關係 貳、具體參與關係的辨明 一、具有本罪共同性的車手 二、非本罪共同性的車手 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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