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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逸失的勒贖錄音帶-評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七號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佳玟
出版日期: 2012.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7 期/59-71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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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佳玟
關 鍵 詞: 證物滅失鑑定報告物證證據法
中文摘要: 本文藉由一起案例事實,討論物證逸失所衍生的證據法問題。審判時,對被告不利的物證若逸失,檢察官是否可以單獨提出該物證先前已作成的鑑定報告來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鑑定報告是否附屬於其所鑑定的物證,因而物證遺失之後,連帶影響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此外,證物滅失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是否影響我們對於問題的判斷。
目  次: 壹、物證與鑑定報告之間的關係
貳、證據遺失之相關狀況與利益
參、鑑定報告替代滅失物證的條件
肆、其他因素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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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逸失的勒贖錄音帶-評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七號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第四一七七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7 期,59-71 頁,201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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