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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請求延展藥品安全監視期間與課予義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12.10.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7 期/81-86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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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昱梅
關 鍵 詞: 展延藥物安全監視期間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權
中文摘要: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應為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為行政處分或特定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該請求權基礎,應具有請求權結構之法規範始得為之。所稱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法律有向行政機關申請對其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而言。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藥物安全監視制度之目的
貳、藥物安全監視制度與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關係
參、藥廠並無延展藥品安全監視期間之請求權
肆、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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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梅,請求延展藥品安全監視期間與課予義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7 期,81-86 頁,201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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