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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附合與混合之經濟分析(An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essioand Confusioin Property Law)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永健
出版日期: 2012.06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6 期/74-97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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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永健
關 鍵 詞: 附合混合重要成分主物惡意
中文摘要: 臺灣民法物權編甫完成三波修正,但附合之修正條文草案未獲採納。現行學說、實務並未釐清附合、混合之其體操作標準,又過度擴張其通用範圍,實有重新檢討之需要。本文運用法律經濟分析方法,重新檢視民法第八一一、八一二、八一三條及相關(修正草案)條文。
本文主張:構成合成物必須分離前後之價差大於分離費用;混合與附合之差異在於前者限於相似種類、性質之物之添附;「重要成分」應解釋為「分離需費過生巨」;應使動產之市價遠高者(而非主物)取得合成物所有權;惡意添附者不得取得合成物所有權;地上、農育權人之動產無須適用附合規定。
目  次: 壹、導論
貳、動產之附合
一、合成之要件
二、共有與應有部分
三、一造單獨取得合成物所有權之條件
參、動產之混合
肆、不動產之附合
一、重要成分
二、合成物所有權之分配
三、自己財產之附合
四、建造中之房屋
伍、排除惡意附合與混合
陸、附合、混合並非總是強制規定
一、思考出發點與修正草案第八一一條
二、建造中房屋
三、植物
四、附合、混合作為任意規定之資訊成本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永健,附合與混合之經濟分析,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6 期,74-97 頁,201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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