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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當得利之類型與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判決評釋(The Categories of Unjust Enrichment and the Proof of No Legal Cause: Comments on the Supreme Court 100 Tai-shang Zi No. 899 Civil Judgment)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士宦
出版日期: 2012.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37 期/134-150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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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士宦
關 鍵 詞: 不當得利類型化消極事實之證明舉證責任之分配評價根據事實評價障礙事實
中文摘要: 民法第一七九條所定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將其解釋規範性要件之法律評價概念,不僅在實體法上有助於融合統一說及非統一說,而以類型論具體、充實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並且在訴訟法上有利於舉證責任結構之統一,無論係給付性不當得利事件或侵害性不當得利事件,均依民訴法第二七七條規定,分別將無法律上原因之評價根據事實及評價障礙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於對其有利之請求人及被請求人負擔。
目  次: 壹、裁判要旨
一、事實概要
二、裁判要旨
貳、評釋
一、本件判決之意義及其引發之問題
二、給付性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三、侵害性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四、作為評價概念之無法律上原因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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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不當得利之類型與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判決評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7期,134-150頁,201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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