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無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舉證責任 |
| 中文摘要: |
本文依據中國大陸之法律,根據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認為本案涉及的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請求權規範。從解釋論出發,中國大陸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區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本案應適用非給付性不當得利規範。對於非給付性不當得利,最為重要的判斷要素是根據法律秩序判斷法律地位的用益歸屬。由此不僅可以確定得利人,而且可以引證「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正是基於這樣的實體法構成需要,對於沒有合法根據或者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原則上,得利債權人無須舉證,反而得利債務人對保有原因舉出證據。綜合判斷本案,依據「民法通則」第九二條,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亦應承擔得利返還之義務,並應對保有得利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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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的提出 一、案例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爭議問題 貳、款項返還的請求權主體 參、款項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一、請求權基礎的系統考察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肆、郭○英等繼承人對郭○武、郭李○雲的請求權 一、因侵害他人的權益而獲得利益 二、使他人受損失 三、沒有合法根據 伍、無法律上原因的舉證責任 一、大陸證明責任基本框架 二、無法律原因的證明責任 陸、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返還範團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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