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押標金;競標契約;擔保契約(物權);違約金;行政契約 |
| 中文摘要: |
按現行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為確保投標廠商將會遵守招標須知規定,於得標後確實履約,並為嚇阻投標廠商圍標或以偽造、變造文件等方式影響公平競爭,乃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即須繳納保證金,於決標後確實履約或無其他違反招標須知之行為時無條件返還。然關於此一押標金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有違約金酌減之適用?以及其救濟方式為何?學說上眾說紛紜,未有定論。因此,本文乃嘗試就現行法律之規定,以及其行使之功能來觀察分析,探究其屬性,以作為實務執行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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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押標金之定義及功能 一、定義 二、功能 三、標的 參、押標金之法律性質 一、傳統見解 二、檢討與己見 三、押標金標的及其法律性質 肆、招標機關沒收押標金行為之法律性質及救濟方式 一、招標機關沒收押標金行為之法律性質 二、對於沒収押標金之救濟方式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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