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融機構合併法;債權讓與;企業併購;企業分割;概括承受 |
中文摘要: |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臺灣為了強化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特別訂立了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合併法、企業併購法等相關法制,以節省臺灣金融機構在組織再造時所衍生的成本,以幫助企業在跨業經營及專業集團化的發展。但是在臺灣制定企業併購法制的過程中,除了提供企業組織再造的彈性外,法制上著重於股東與債權人的保護,卻對於企業併購過程中債務承擔、債權讓與的問題規範不明;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債權讓與對於金融機構的整併,不單單是組織的資產讓與,更是營業項目的移轉,臺灣的企業併購法制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提供妥適的答案,在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更是對於外商花旗銀行發生合併與分割後的債權讓與有著不一致的見解。本文試著從臺灣高等法院對於金融機構合併及分割後發生債權讓與時不同的裁定見解出發,檢視臺灣實務上對於金融機構合併與分割效力的見解,並探討臺灣企業併購法制的規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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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例背景 參、臺灣高等法院對於金融機構合併及分割效力之見解 一、金融機構合併後,存績之銀行「當然承受」被合併銀行之債權 二、金融機構分割後,存績之銀行乃「受讓」被分割銀行之債權 肆、檢視臺灣高等法院對於合併及分割效力所提見解之合理性 一、臺灣高等法院對於金融機構合併後排除金融機構合併法適用之誤解 二、臺灣高等法院對於金融機構分割效果之誤解 三、探討金融機構合併與分割之性質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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