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被告利益;再審制度;新證據;證據結構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將檢討最近有關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由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運作狀況,以釐清問題之所在;其次,檢討所謂嶄新性的要件,是否應以原判決當時已存在之證據為限。接著,參酌日本有關再審之證據結構論的見解,探討新證據有無確實性的判斷基準及方法。最後,針對少數採取綜合判斷說之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463 號裁定,以證據結構論的觀點進行解析。期待本文的提出,有助於促進關於構成再審事由之確實新證據之審查程序的透明化及精緻化,提升再審制度救濟事實誤判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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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審判實務的問題狀況 一、關於人證之供述證據部分 二、關於文書部分 三、判例見解之特徵 參、嶄新性之要件檢討 一、我國學說見解 二、日本通說見解 三、本文見解 肆、確實性之要件檢討 一、我國學說見解 二、日本實務及學說見解 三、本文見解 伍、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抗字第 463 號裁定的證據結構分析 一、原裁定容許開始再審之理由 二、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之理由 三、解析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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