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舉證責任;調查證據;無罪推定;積極抗辯;說服責任;自白 |
| 中文摘要: |
本文乃介紹美國相關法律及法院見解,與我國法律及實務操作比較分析。惟應注意者,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調查」證據,有下列雙重之意義:一、狹義「調查」證據為「在法庭內審判時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之調查」,此「調查」證據指傳訊、詰問證人、提示證物、朗讀書證等。二、廣義「調查」證據包含「發見蒐集證據」在內,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該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法院於前項當事人所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清時,得主動依職權蒐集案卷外之證據並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第 2 項但書則要求法院就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一律負有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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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關於刑事舉證責任的規定 一、提出證據責任 二、說服責任 三、程序事項之舉證責任 四、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參、我國的刑事舉證責任 肆、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一、聲請調查證據 二、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救濟 伍、我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 一、晚近實務見解之演變 二、對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總會決議之評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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