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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舉證責任與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2.07
刊登出處:
台灣/
檢察新論
/
第 12 期
/177-19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348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舉證責任
;
調查證據
;
無罪推定
;
積極抗辯
;
說服責任
;
自白
中文摘要:
本文乃介紹美國相關法律及法院見解,與我國法律及實務操作比較分析。惟應注意者,刑事訴訟法所稱之「調查」證據,有下列雙重之意義:一、狹義「調查」證據為「在法庭內審判時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之調查」,此「調查」證據指傳訊、詰問證人、提示證物、朗讀書證等。二、廣義「調查」證據包含「發見蒐集證據」在內,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有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該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法院於前項當事人所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澄清時,得主動依職權蒐集案卷外之證據並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第 2 項但書則要求法院就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一律負有調查義務。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關於刑事舉證責任的規定
一、提出證據責任
二、說服責任
三、程序事項之舉證責任
四、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參、我國的刑事舉證責任
肆、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一、聲請調查證據
二、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救濟
伍、我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
一、晚近實務見解之演變
二、對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總會決議之評析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275、310 條 (100.11.30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3 條 (56.01.2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1、163 條 (91.06.05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61、163、379、404 條 (99.06.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8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7035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430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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