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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遊艇進出港口之行政管制及檢查探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博硯
出版日期: 2011.02
刊登出處: 台灣/國會月刊第 39 卷 第 2 期/55-69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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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胡博硯
關 鍵 詞: 國家安全遊艇進出港口行政管制行政檢查進出港口檢查當事人協力義務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在國家安全的考量下,關於海洋使用的管制甚多,為了防範偷渡船隻進出港口,採取了嚴格的管制措施,也影響到民眾使用遊艇之意願;有關遊艇報關與進出港安檢之問題已多次遭報章媒體或遊艇界人士批評。國家安全確實是我國長久以來在海洋政策上無法擺脫之束縛,下文將探究在促進海洋觀光遊憩活動的前提下,如何解決此一難題。在此之下,本文將從遊艇進出港管制之法制現況著手,進一步就遊艇進出港口之管制及檢查制度的必要性與合憲性加以探究,其中最重要的關注點,乃在於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與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在適用與解釋上的問題,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賦予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檢查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權;另一方面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2 款則規定,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兩條文在具體適用上之問題即為一重要爭議,最終必須要回到在何種情況得進行遊艇進出港口之檢查,而此點也必須回應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要求。
目  次: 壹、前言
貳、現行法制概況
參、進出港口檢查之合憲性與必要性
一、行政檢查與進出港口檢查
(一)行政檢查之概念
二、行政檢查之方法與當事人協力義務
(一)行政檢查之方法
(二)當事人之協力
三、進出港口檢查之合憲性考量
四、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與海岸巡防法第 5 條之解釋
肆、國家安全法關於「必要性」之規範形塑
一、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
二、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
伍、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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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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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遊艇進出港口之行政管制及檢查探討,國會月刊,第39卷第2期,55-69頁,2011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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