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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是否構成維權使用之探討(Does Usage of Trademarks on Commercials or Gifts Qualifies as Evidence of "Maintenance Use")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昭華
出版日期: 2012.10
刊登出處: 台灣/智慧財產權第 166 期/111-136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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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昭華
關 鍵 詞: 商標使用維權使用侵權使用真實使用作為廣告使用作為贈品使用廢止使用強制商標未使用虛偽使用
中文摘要: 商標之使用可區分為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維權使用,係指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而侵權使用,係指第三人侵害商標權所為之使用。二者均涉及「使用」,但其概念與認定則未必一致。我國商標法就商標使用訂有統一之定義性規定,但在維權使用時進一步要求應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之真實使用。是否真實使用應如何認定呢?本文擬以在實務上較易產生問題的使用態樣: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上或贈品上為例,加以探討之,並藉以分析維權使用之認定原則,以供實務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之行為態樣
參、維權使用之規範與認定
一、國際規範
二、外國規範及實務見解
三、我國規範及實務見解
肆、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是否構成維權使用之探討
一、僅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上者
二、單纯贈與附商標之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三、將商標使用在試用品上贈送,以促銷其商品,但就該商品並無實際銷售行為
四、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以促銷標有相同商標之其他種類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五、將標示有商標之商品作為贈品,以促銷標示有其他商標之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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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華,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是否構成維權使用之探討,智慧財產權,第 166 期,111-136 頁,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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