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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是否構成維權使用之探討(Does Usage of Trademarks on Commercials or Gifts Qualifies as Evidence of "Maintenance Use")
編著譯者:
陳昭華
出版日期:
2012.10
刊登出處:
台灣/
智慧財產權
/
第 166 期
/111-136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888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昭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使用
;
維權使用
;
侵權使用
;
真實使用
;
作為廣告使用
;
作為贈品使用
;
廢止
;
使用強制
;
商標未使用
;
虛偽使用
中文摘要:
商標之使用可區分為維權使用與侵權使用,維權使用,係指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而侵權使用,係指第三人侵害商標權所為之使用。二者均涉及「使用」,但其概念與認定則未必一致。我國商標法就商標使用訂有統一之定義性規定,但在維權使用時進一步要求應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之真實使用。是否真實使用應如何認定呢?本文擬以在實務上較易產生問題的使用態樣: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上或贈品上為例,加以探討之,並藉以分析維權使用之認定原則,以供實務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之行為態樣
參、維權使用之規範與認定
一、國際規範
二、外國規範及實務見解
三、我國規範及實務見解
肆、將商標使用在廣告或贈品上是否構成維權使用之探討
一、僅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上者
二、單纯贈與附商標之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三、將商標使用在試用品上贈送,以促銷其商品,但就該商品並無實際銷售行為
四、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以促銷標有相同商標之其他種類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五、將標示有商標之商品作為贈品,以促銷標示有其他商標之商品,而無實際銷售行為
伍、結論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5、6、35、63、64、65、68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9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 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9 年度民商訴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9 年度民商訴字第 52 號 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8 年度行商訴字第 202 號 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8 年度行商訴字第 64 號 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11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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