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約不交割;交易市場;證券經紀商 |
中文摘要: |
關於違約不交割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該違約不交割的規範係民國 57 年訂立證券交易法時,參照當時的證券交易所法及證券商管理辦法所訂立,幾十年來,該規定條文文義的模糊不明,加上課予違約不交割的法律效果不僅僅是民事上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更為嚴峻的刑事制裁,一直以來,違約不交割在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中備受學者及實務界的檢討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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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我國防範及處理違約不交 一、違約不交割之意義 二、我國違約不交割防範機制之作用 (一)違約不交割之事前防範機制 (二)違約不交割之事後處理機制 三、關於我國違約不交割規範之檢視 一、證券交易法對於違約不交割責任規範謬誤 二、證券交易制度設計不當 三、行政管制上的錯誤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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