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情報工作機關;通訊監察;監聽 |
| 中文摘要: |
我國行政法與刑事法長期師法之對象-德國,規定了所謂的 G10 法律,對於情報工作之通訊監聽行為的控制上,捨法官保留而就國會監督,並配合其他情報工作之監督,就此而言不無考量之可能。因此本文打算從基本權的保障出發,說明應遵循的憲法規範,其次就現行相關法規加以探究,另外從德國的經驗說明,如何建構一國會控制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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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通訊監察與基本權保障之衝突 一、秘密通訊的自由 二、比例原則的考量與控制 參、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制的規範與檢討 一、現行通訊監察的規範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之規範 二、另行立法之考量 (一)使用目的之不同 (二)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肆、正當法律程序與國會監督 一、法官保留與正當程序 二、德國國會情報工作監督 三、我國法制中建構國會監督的可能性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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