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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情報工作機關為通訊監察之規制與監督
編著譯者:
胡博硯
出版日期:
2012.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4 期
/104-116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855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胡博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情報工作機關
;
通訊監察
;
監聽
中文摘要:
我國行政法與刑事法長期師法之對象-德國,規定了所謂的 G10 法律,對於情報工作之通訊監聽行為的控制上,捨法官保留而就國會監督,並配合其他情報工作之監督,就此而言不無考量之可能。因此本文打算從基本權的保障出發,說明應遵循的憲法規範,其次就現行相關法規加以探究,另外從德國的經驗說明,如何建構一國會控制的機制。
目 次:
壹、前言
貳、通訊監察與基本權保障之衝突
一、秘密通訊的自由
二、比例原則的考量與控制
參、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制的規範與檢討
一、現行通訊監察的規範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之規範
二、另行立法之考量
(一)使用目的之不同
(二)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肆、正當法律程序與國會監督
一、法官保留與正當程序
二、德國國會情報工作監督
三、我國法制中建構國會監督的可能性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3 條 (101.12.05 版)
郵政法 第 38 條 (100.04.27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5、7、13 條 (96.07.11 版)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7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93 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31 號
釋字第 690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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