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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多數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計算方式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2.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4 期
/136-14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3627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多數保證人
;
分擔計算方式
;
擔保債權額
;
擔保責任
;
物上保證人
中文摘要: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之債務提供擔保的方式,大體上可分為以個人信用資力為基礎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以提供擔保,與以特定財產之價值設定擔保物權以為擔保。前者方式中第三人即為民法保證契約中之「保證人」;後者中第三人或為抵押人、出質人,一般學理上稱為「物上保證人」。而於多數保證人及/或物上保證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之情形,有關多數保證人間、多數物上保證人間以及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與求償權,隨民法修正後固有相關條文可資適用,然在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比例計算上,修正後之規定似仍有疑義之處,學說亦有不同見解,本文嘗試以一案例說明提供一己愚見以供各界批評指教。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提供擔保之方式
一、以訂立保證契約提供擔保
二、以特定財產設定擔保物權提供擔保
三、擔保方式之並存與交錯運用
貳、多數提供擔保人間之內部責任分擔
一、共同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
二、多數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
三、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280、739、748、875、879、879-1 條 (101.06.13 版)
銀行法 第 12-1 條 (100.11.0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796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20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再字第 5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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