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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租稅規避之舉證責任分配/最高行 100 判 2217 判決
編著譯者:
周佳宥
出版日期:
2012.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4 期
/224-22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616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周佳宥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租稅規避
;
不相當之法律形式
;
規避意圖
;
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係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規劃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且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如無確切證據得認個人有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亦即利用民法上私法自治,特別是契約自由原則,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租稅規避行為,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自得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是以,納稅義務人以高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買入土地,並將該土地捐贈與政府機關,既已支付全額土地款,是否有規避少於其所付土地款甚多租稅之意圖,即尚待斟酌。
目 次:
一、租稅規避之意義與要件
二、舉證責任錯置
三、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 條 (100.11.23 版)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101.1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217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634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0920452464 號
台財稅字第 095045076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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