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罰;職務命令;義務衡突;承諾;行政機關許可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之成立,首先必須行為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符合法律或自治條例所定之處罰構成要件;其次,必須行為具備違法性,且無阻卻違法之事由;再其次必須行為人有完全責任能力或至少有限制責任能力,以及責任條件,並無阻卻責任之事由。又行政罰除「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外,在行政罰法之領域內,亦當承認可依法理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稱之為「超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惟其具體項目與得構成阻卻違法事由之具體要件為何?刑法既有之理論如何參酌行政罰之特徵與及現行行政制裁法制之結構,納入行政罰法之體系,仍有待學者與實務多方驗證。本文參考德國文獻,例舉「義務衡突」、「承諾」與「行政機關許可」三項,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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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一、義務衡突 二、承諾 三、行政機關許可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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