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禁反言;檢察官求刑;誠實信用原則;審判獨立;禁止二重審判;事實真相 |
中文摘要: |
「禁反言」,或稱「衡平禁反言」、「禁止悖言」原則。原為英、美兩國民事訴訟實務之重要衡平手段,為英美法系之民事法則,並非大陸法系之法則。國內成文法規亦無「禁反言」之明確用語,但國內常有學說略為介紹。「禁反言」之法律意涵極為廣泛,源於中世紀古老的法語「estoupail」,直譯為(被)阻止、阻礙(stop up, impede),其核心在於曾做出某種表示的人,在相對人已對該表示給予信賴,並因此而受有損害的情狀下,禁止該人做出否認或相反表示,無論該相反表示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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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英美法例有關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一、禁反言源自英美法民事法則 二、美國以「禁止同一爭點二重審判」(Collateral Estoppel)補充憲法「禁止二重審判危險」原則 三、國家契約爭議處理與「國家禁反言」 參、我國民事判決關於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關於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一、求刑協商程序完成,乃簡易程序當事人不得上訴之原因 二、通常程序並無求刑協商程序 三、限制檢察官上訴,實務上難落實 四、法院並非因「信賴」檢察官求刑而量刑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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