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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專利權侵害的涉外民事訴訟(上)-以最高法院案例及新法的適用為中心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5 期
/1-1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948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涉外專利權
;
國際管轄權
;
準據法
;
法庭不便利原則
中文摘要:
對於涉外專利權的相關訴訟,外國有認為應由其登記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例,CLIP 通則亦有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文認為我國法律無論從國際管轄權的實務法理分析,或看本法新增第 42 條擬對外國智慧財產權的訴訟進行審理,並規定其準據法決定標準的角度觀察,均查認為已否定專屬管轄權的立場,故我國法院將來宜針對當事人就在外國實施的侵害行為,在我國法院請求救濟的可能情況,預為因應,遇有特殊情形時,仍得依法庭不便利原則,拒絕予以管轄。對於涉外專利權本身及其侵害的問題,本文認為二者在訴訟上具有先決問題及主要問題的關係,並應由法院分別決定其準據法。修正後的新法對於涉外侵權行為已改採彈性方法,並新增智慧財產權本身的準據法條文,作為裁判上的具體依據,本文認為可避免將來漏未決定其準據法的問題。本法修正前第 9 條的規定如適用於外國專利權的侵害訴訟,有可能會發生不合理的結果,實務上可參考本文淺見,以求合理之解決。
目 次:
壹、前言
貳、國際管轄權的行使
參、準據法的決定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0、42 條 (99.05.26 版)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1、2、15、402 條 (98.07.08 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 2 條 (100.12.28 版)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100.11.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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