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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罰作為秩序恢復的最後手段性之檢討-以數罪併罰之易刑處分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明偉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112-141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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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明偉
關 鍵 詞: 數罪併罰易科罰金刑事政策緩起訴社會勞動審判量刑
中文摘要: 從民國 90 年開始,關於數罪併罰得否易科罰金,在我國法制上歷經幾次修正,其修正之頻繁,實屬罕見。而也因為此問題長久以來一直困擾著實務運作,雖然大法官曾作成解釋企圖闡明相關爭議,卻因說理有限,以致於學說上一直存在不同的批評聲音。故為了釐清相關疑義,本文乃先行探討數罪併罰得否易科罰金之實務發展,除另基於刑罰最後手段原則,檢討傳統實務之妥當性外,亦自法制沿革的角度,指摘相關實務之疑義,並於最後,提出本文之主張。
目  次: 壹、前言
貳、應執行刑逾 6 月一概不得易科罰金之早期實務
參、限制逾 6 月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檢討
肆、易科罰金之法官保留
伍、應執行刑等同單一宣告刑之檢討
陸、與其他機構外處遇之比較檢討
柒、正當法律程序之檢討
捌、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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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偉,刑罰作為秩序恢復的最後手段性之檢討-以數罪併罰之易刑處分為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112-141 頁,201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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