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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的「訴訟權」-雲林垃圾焚化廠相關判決的觀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178-1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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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惠宗
關 鍵 詞: 訴訟權環評審查結論環境保護不確定法律概念訴訟適格
中文摘要: 各行政機關皆應將「依法行政」奉為圭臬。而環境保護機關更應該堅守「環境保護的本位」。雖然,經濟發展及各種建設的推展亦為國家發展的動力,但如果行政機關不顧法律程序要求,亦不顧及法院判決的效力,強力以推行政策上之措施,但最後在事件的合法性上,無法獲得確保,則常常會有浪費公帑的結果。本文中的垃圾焚化廠興建案,從開工到工程接近 98.75%完工的階段,最後卻處於不可使用的狀態,誠屬可惜。雖然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經作過「情況判決」,但最後仍遭撤銷。作成最後決定的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較注重「法規維持」的「依法行政」及「保護環境」的公益,本文對於判決予以高度的肯定。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訴訟權保障的功能
貳、環評審查結論的定性
參、環評審查結論效力
肆、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之審查權限
伍、行政法上的權利及利益之分野
陸、人民對於環評的訴訟適格
柒、情況判決之適用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惠宗,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的「訴訟權」-雲林垃圾焚化廠相關判決的觀察,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178-189 頁,201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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