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訟權;環評審查結論;環境保護;不確定法律概念;訴訟適格 |
中文摘要: |
各行政機關皆應將「依法行政」奉為圭臬。而環境保護機關更應該堅守「環境保護的本位」。雖然,經濟發展及各種建設的推展亦為國家發展的動力,但如果行政機關不顧法律程序要求,亦不顧及法院判決的效力,強力以推行政策上之措施,但最後在事件的合法性上,無法獲得確保,則常常會有浪費公帑的結果。本文中的垃圾焚化廠興建案,從開工到工程接近 98.75%完工的階段,最後卻處於不可使用的狀態,誠屬可惜。雖然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經作過「情況判決」,但最後仍遭撤銷。作成最後決定的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較注重「法規維持」的「依法行政」及「保護環境」的公益,本文對於判決予以高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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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訴訟權保障的功能 貳、環評審查結論的定性 參、環評審查結論效力 肆、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之審查權限 伍、行政法上的權利及利益之分野 陸、人民對於環評的訴訟適格 柒、情況判決之適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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