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的「訴訟權」-雲林垃圾焚化廠相關判決的觀察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5 期
/178-18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767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訴訟權
;
環評審查結論
;
環境保護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訴訟適格
中文摘要:
各行政機關皆應將「依法行政」奉為圭臬。而環境保護機關更應該堅守「環境保護的本位」。雖然,經濟發展及各種建設的推展亦為國家發展的動力,但如果行政機關不顧法律程序要求,亦不顧及法院判決的效力,強力以推行政策上之措施,但最後在事件的合法性上,無法獲得確保,則常常會有浪費公帑的結果。本文中的垃圾焚化廠興建案,從開工到工程接近 98.75%完工的階段,最後卻處於不可使用的狀態,誠屬可惜。雖然本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曾經作過「情況判決」,但最後仍遭撤銷。作成最後決定的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較注重「法規維持」的「依法行政」及「保護環境」的公益,本文對於判決予以高度的肯定。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訴訟權保障的功能
貳、環評審查結論的定性
參、環評審查結論效力
肆、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之審查權限
伍、行政法上的權利及利益之分野
陸、人民對於環評的訴訟適格
柒、情況判決之適用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訴願法 第 18 條 (101.06.27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5、11、92、96、110 條 (90.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1、4、198 條 (100.11.23 版)
教師法 第 14 條 (101.01.04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5、6、7、8、9、10、12、14 條 (92.01.08 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94.06.1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69 號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521 號
釋字第 545 號
釋字第 553 號
釋字第 617 號
釋字第 659 號
釋字第 702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裁字第 519 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601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更字第 35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由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法制
行政法院對暫時權利保護之審查模式-兼評中科三期停止執行與停止開發相關裁定
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與開發行為許可間之關係-由德國法「暫時性整體判斷」之觀點出發
從法學方法論談中科事件「停工,不停產」的弔詭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