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公平競爭;確定判決之效力;繼承;夫妻財產制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5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本件法院在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時,「商品造型或外觀是否近似」,只是參考因素,不是關鍵因素,「是否榨取他人研發或行銷商品努力成果」及「是否造成交易相對人混淆誤認結果」,才是主要考量因素。二、「爭點效」之適用,固必須前後兩訴之訴訟當事人同一,始有適用。惟前後二訴之當事人不同,如係因其中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主觀的訴之合併)之故,則在前後二訴相同之當事人間,仍可發生「爭點效」。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固已揭示舉證責任分配之方向,惟其規定,尚無具體標準,仍應視各別事件情形之不同而為具體之認定,使舉證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於兩造負擔。四、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