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3 號民事判決等 6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211-220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746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不公平競爭確定判決之效力繼承夫妻財產制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5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本件法院在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時,「商品造型或外觀是否近似」,只是參考因素,不是關鍵因素,「是否榨取他人研發或行銷商品努力成果」及「是否造成交易相對人混淆誤認結果」,才是主要考量因素。二、「爭點效」之適用,固必須前後兩訴之訴訟當事人同一,始有適用。惟前後二訴之當事人不同,如係因其中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主觀的訴之合併)之故,則在前後二訴相同之當事人間,仍可發生「爭點效」。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固已揭示舉證責任分配之方向,惟其規定,尚無具體標準,仍應視各別事件情形之不同而為具體之認定,使舉證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於兩造負擔。四、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993 號民事判決等 6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211-220 頁,2013年01月01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