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時之效力;防衛過當;重大無知;法人之負責人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76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99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01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被告於行為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既尚未制定,應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二、本件訴訟乃常見的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之個案判斷問題。三、就自然人與法人共同正犯問題表示「公務員即非不得與無此身分之法人之負責人共同圖利該法人,而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四、涉及承繼共同正犯及共同正犯全部責任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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