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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等 14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3.0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15 期/221-227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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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時之效力防衛過當重大無知法人之負責人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抗字第 739 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762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99 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01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被告於行為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既尚未制定,應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二、本件訴訟乃常見的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之個案判斷問題。三、就自然人與法人共同正犯問題表示「公務員即非不得與無此身分之法人之負責人共同圖利該法人,而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四、涉及承繼共同正犯及共同正犯全部責任爭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39號刑事裁定等14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215期,221-227頁,201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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