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表決權數;決議門檻;實質認定;股東會;董事會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432 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7644 號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公司法對於普通決議並未明定章程得就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出席及表決權數,訂有較高之規定致生得否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若採肯定見解,則提高之範圍是否受有限制?二、若未經董事會決議程序任用,而實際上執行經理人業務之人,其是否為公司法上經理人?與公司間是否具有委任關係?三、若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所為之投資,於作成表冊並經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後,是否即可解除其責任?四、關於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計算是否得扣除交易成本之問題,有「差額說(扣除說)」與「不扣除說」說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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