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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64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3.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16 期
/165-174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243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無權處分
;
勞動契約
;
權利行使之原則
;
定型化契約條款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6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7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113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127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第三人依不當得利規定,訴請執行債權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可認為係「默示承認」無權處分行為,該無權處分行為既然已因承認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拍定人當然取得拍賣不動產所有權,第三人即不得再對拍定人主張其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二、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無非係就特殊工作者,因具自由裁量自身工作時間之性質,乃允許勞雇雙方得調整工作時間,不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是勞雇雙方既得另行約定勞動條件,其約定自非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生效力。三、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契約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契約,是否顯失公平而為無效?除應視契約之内容外,並應參酌雙方之訂約能力、雙方前後交易之經過及獲益之情形等其他因素,全盤考慮,資為判斷之依據。四、民法第 169 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惟意定代理始有其適用,若代表或法定代理則無適用該規定餘地。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8、148、169、247-1 條 (101.12.26 版)
破產法 第 1、57 條 (82.07.30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30、32、36、84-1 條 (100.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2481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6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10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 1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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