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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與回復:土地法第 12 條
編著譯者:
陳立夫
出版日期:
2012.09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
/
第 3 期
/148-16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93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立夫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土地所有權
;
視為消滅
;
回復原狀
;
回復所有權
中文摘要:
按本條之立法意旨,乃基於「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予保障,惟土地因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已不能為原來土地之利用,已無所有權可言,其所有權可視為消滅。然所謂視為消滅,并非絕對的物質消滅,日後仍有回復之可能。故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一旦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仍不失其權利,可恢復其所有權。旨在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也 。」而本條所定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基於法律行為,亦非由於行政處分,乃因為適應土地已變成湖澤或可通運水道之特殊狀態,基於公益考量而特設此規定,以為準繩。
目 次:
壹、土地法第 12 條條文
貳、立法意旨
參、條文註解
一、私有土地
二、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
三、所有權視為消滅
四、回復原狀
五、回復所有權
(一)原土地所有權之回復方式
(二)位於不得私有土地範圍內之浮覆土地可否回復所有權?
(三)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時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14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89.12.27 版)
民法 第 125、131、767、769、770 條 (101.06.13 版)
土地法 第 8、9、11 條 (19.06.30 版)
土地法 第 14 條 (35.04.29 版)
土地法 第 1、3、4、10、12、14、133 條 (100.06.15 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8 條 (100.12.12 版)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7 條 (96.04.25 版)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 第 3 條 (91.08.09 版)
水利法 第 78、78-1、83 條 (100.06.01 版)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98.11.03 版)
河川管理辦法 第 10 條 (99.12.24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1678 號
院字第 1696 號
院字第 1802 號
院字第 1833 號
院解字第 2973 號
釋字第 107 號
行政法院 85 年 5 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21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49 年度台上字第 63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再字第 19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81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8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79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度判字第 39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36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33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6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字第 86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字第 243 號 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1 號 民事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287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82)台內地字第 765700 號
(86)台內地字第 8606197 號
(88)台內地字第 8809398 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5826 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792 號
台內字第 542 號
台內地字第 0920071015 號
台內地字第 0950184280 號
台內地字第 118958 號
台內地字第 25173 號
台內地字第 418876 號
地司發字第 1419 號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
經授水字第 094005157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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