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直接訴權;平板貨櫃;甲板運送;包裝不固;日間住院;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醫療保險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880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175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9 年度重上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發票人應如何於票據上為禁止轉讓記載。二、支票遭偽稱遺失而辦理掛失止付,則付款人是否仍有付款義務。三、賃物以平板賃櫃方式運送者,運送人得否主張「包裝不固」免責事由之認定。四、醫療保險契約中「日間住院」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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