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收容外國人;提審權;移民署;人身自由 |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 708 號解釋移民署有權以暫時行政處分收容外國人,但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超過 15 日以上的收容,必須由法院裁定。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有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修改入出國移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未解釋提審法是否適用於非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拘禁之人身自由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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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要點】 【參考條文】 【分析】 壹、暫予收容構成人身自由的剝奪 貳、收容與法院審查 一、文意與體系解釋 二、國際公約與比較憲法 三、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 參、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多數見解 肆、提審法對收容亦有適用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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