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使用竊盜;竊盜罪;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意圖占為己有;侵占 |
中文摘要: |
擅自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行為,由於行為人沒有占為己有的想法,最後亦有歸還,即使有擅自使用的行為,亦難以竊盜罪相繩,此即為學理上所稱「使用竊盜」,指的是:為自己使用目的而短暫取用他人之物。我國原則上並未明文處罰使用竊盜,至於所致消耗油料,則屬民事上賠償責任問題,亦與竊盜無涉。相較於此,德國則有例外處罰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的使用竊盜(即德國刑法第 248b 條)。本文希冀藉由簡單介紹德國刑法規定,拋磚引玉,以利評估處罰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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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立法沿革 貳、無權使用交通工具罪之構成要件 一、保護法益 二、保護客體 三、為使用而取用 四、違背有權限之人的意思 五、主觀構成要件 參、衍生問題之探討 一、是否包括使用侵占? 二、如何判定返還意思?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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