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唆;回溯禁止;從屬性原則;犯罪支配;緊縮正犯 |
中文摘要: |
依據回溯禁止所內含的歸責理路,教唆從屬概念乃是源於「非等價關係」的原因及條件,正犯所為的行為乃是犯罪實現的原因,而教唆僅是犯罪實現的條件,因為兩者的非等價性,所以在犯罪參與的評價上才會有所謂的「主行為」,而教唆犯只是「附加於」主行為。另,教唆者依刑法第 29 條同正犯之處罰的條件是,一者,教唆者引起行為人之不法決意,兩者間產生一種事實上的人之交互關係;二者,唆使行為本身必須具備足以影響行為人形成不法決意的實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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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實務見解之分析 參、犯罪支配理論下的正犯與共犯 肆、教唆從屬與刑法第 29 條之規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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