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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適法無因管理是否成立法定債之關係?/台高院 100 上易 136 判決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13.04.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21 期
/189-19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5470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適法(正當)之無因管理
;
不(非)適法(不正當)之無因管理
中文摘要:
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 172 條、第 17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即適法之無因管理。
目 次:
事實摘要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適法無因管理人之義務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之義務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2、173、174、176、177、179、184 條 (101.12.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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