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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後同意原則;醫療刑法;阻卻違法事由;醫療過程;構成要件該當性 |
中文摘要: |
曾幾何時,所謂「告知後同意原則」侵入「醫療刑法」領域,被學界和實務界奉為至高無上的「神祖牌」。然而,在翻譯幾篇外國文獻就敲鑼打鼓的同時,是否真的深刻去想過,即使「告知後同意原則」應被法律所承認,然而是否因此,其即應適用於「刑法」和「醫療刑法」領域呢? 諸多看似時髦的相關論點,事實上是漠視「醫療刑法」的根本架構,甚至誘導司法走向「違憲」的法律適用。 這對醫界來說,實在是一場悲劇。為了避免被刑事「迫害」,在醫療過程中,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醫療工作者將所謂「同意書」的取得,視為比如何有效治療更重要的事!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矯正這種似是而非的詭異見解,還諸其應有的正確面貌和理解,以避免本來支持醫療健全發展的「刑法」和「醫療刑法」-至少現行法是如此-被恣意扭曲為打壓正當醫療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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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醫療法上的「同意」不等於刑法上的「承諾」 二、無論是病患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所醫療法上的「同意」,都不可能針對「(業務)過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之 三、即使有所病患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所醫療法上的「同意」,也不影響醫療行為是否具有「(業務)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 四、醫療法上的「告知後同意」,在刑法上不僅涉及「承諾」,亦涉及「承諾的動機」 五、於醫療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告知後同意原則」並無適用的餘地 六、於「醫療刑法」領域,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而屬違憲 七、於「醫療刑法」領域,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的餘地-「確保病患的病況不致惡化」才是根本指導原理 八、莫將「專斷醫療行為」全盤污名化-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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